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力,积极推动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由学校提交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加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南京审计大学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部)、书院、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9%左右。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七条 各院(部)、书院、部门等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院(部)、书院、部门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院(部)、书院、部门等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学院(部)、书院和部门主要负责人、高层次人才、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学校党委相关领导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专职工会主席提名为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届期内如有人事变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实行替补制,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秘书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差额提出执行委员会的预备候选人,报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等额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在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学科研教师人员不低于代表总数的50%,民主党派代表,女教职工代表、青年教职工代表、工人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5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学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实行常年制。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集的提案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定。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视情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作为建议的提案转呈相关职能部门,使其知晓提案人的建议,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可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并以提案落实推进会的方式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职能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职能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学校所属单位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应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逐步建立与完善有关的调研制度、质询制度、督查制度、听证制度、视察制度、提案评选制度、检查评估制度、代表培训制度、立卷归档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运行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合理设置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二级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主席团人选,党组织负责人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本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院(部)、书院及单位工会为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原《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