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薛雅发布时间:2013-11-11浏览次数:11896

 

 

南京审计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机密,防止窃密、泄密和失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提高警惕,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党和国家核心秘密的安全。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保密范围

(一)上级下发的各种秘密文件、电报、内部讲话;国家规定应保密的各种资料、图纸、影片、录音、录像、书刊、画册等。

(二)科研计划、规模、长远规划以及国家下达的保密科研项目,在研项目以及与其相关的文件、资料、实验报告、数据、图表等。

(三)属于我国发明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引进技术经过改造达到或超过国际水平的部分。

(四)国家发明奖、重大科技成果奖项目的关键性技术资料、图纸,可能成为发明或专利的阶段性成果。

(五)外事(包括与国外开展科技合作、技术转让、引进技术和设备)活动中的策略,或泄露出去后会给我国政治、经济造成损失和不好影响的事项。

(六)重要的组织、纪检、人事、保卫等会议以及其它方面的业务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保密的事项。

(七)人事档案、文书档案、保密的科技档案及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密级的划分

凡具有秘密内容事项,按重要程度、技术水平和泄露后的危害大小,分别定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统称为秘密。

绝密”是国家秘密的核心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机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危害和损失;

秘密”是国家秘密的一般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遭受损失。

凡未列入以上三种密级又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实物、图纸、音像等,作为内部掌握和管理。

第四条密级的确定和调整

(一)凡需定为绝密级的,由承办部门提出,送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后报上级审批。

(二)定为机密级的,由单位提出,按业务范围由校办、党办、科研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分别把关,校主管领导确定。

(三)秘密级的由各单位确定,但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一律经校办、党办领导审定。

(四)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密级,需降密、解密或升密级的,由承办单位提出,校保密委员会确定。一般每年第四季度与保密检查工作结合进行,特殊情况随时调整。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资料,需按原发文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六条凡本校人员都要遵守本规定。来校学习、工作的外单位人员,由接待单位告以有关需要保密的事项,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教学工作中的保密

第七条编写各类教材一般不得引用秘密资料、数据、图片等。如需引用,必须按引用资料的最高级划定该教材的密级,不得公开出版发行。

第八条教师、学生到实习单位,应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规定。

第九条全校的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师资情况等综合性资料,应及时完整地归档立卷。涉及秘密的标明密级,对外提供须经部门领导同意。

第三章科研工作中保密

第十条下达科研任务时应确定密级,提出保密措施。鉴定科研成果,应同时确定该项成果的密级。

第十一条保密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转产,合同书(协议书)中应规定保密义务条款,如向国外转让或科技合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发表涉及保密内容的科技论文和参加学术交流,作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接待参观

(一)保密的科研项目和在研项目一般不接待参观。向专业对口单位及协作单位提供参观及交流资料,须经科研处同意。

(二)保密项目及在研项目,对外宾不接待参观,不允许照相,不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不能借口保密妨碍正常工作和交流。经批准本校人员均可利用校内科技保密资料,但都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外事活动中的保密

第十五条外事活动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负责外事工作的各级领导应重视外事保密工作,加强对涉外人员的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选调涉外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涉外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提高警惕,严防套取情报;会见外宾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保密工作手册。

第十七条外事工作一律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接待和安排外籍人员来校参观、洽谈业务及工作采访。

第十八条秘密引进或协议中规定对第三者保密的仪器设备,不对外开放。对聘请的外籍专家开展科技合作,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接触一定范围的机密资料,必须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凡对外宾开放的场所,不得陈放秘密文件、资料、教材、实物、内部书刊以及张贴各种内部文告等。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应事先提出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聘请外籍专家、教师(包括港澳台同胞,以下同)来校讲学、学术交流及其它工作,事先应有计划,并报请校领导审批。

(二)科技合作中提供保密科技资料,属国家下达的项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本校的科技项目报校领导审批;涉及外单位的秘密资料应经有关单位同意。向外宾介绍本校情况,应符合学校对外宣传口径。内部发行的书籍、报刊不得向外宾赠送。

第二十一条向外籍专家、教师、留学生赠送专业教材和重要专著须经校领导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出国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国内人员与在国外亲友通讯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及本校有关秘密,因公寄住国外函件应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向国外杂志、学术会议投寄学术论文(或论文摘要),必须先交本单位领导组织同行专冢审阅,写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科研处复核后办理外寄手续,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信件方式寄住国外或托人携带出境。凡涉及秘密内容的论文,不准外寄。出国考察访问需带秘密文件资料的,须经校领导批准,并向省保密局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凡国外亲友来校探亲、访问需在校内留宿者,必须事先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保卫处联系,并向公安机关填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五章宣传报道中的保密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宣传报道、招生简章、举办展览、对外服务广告词中引用秘密文件。公布本校有关统计数据,须经校领导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高新技术成果报道必须报校保密委员会、科研处同意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科研成果,报道在研的科研工作须经科研处审查同意。报道国外专家情况,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查同意。报道引进的设备、仪器情况,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秘密引进的不能公开报道。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室外橱窗张贴党和政府有密级的文件,陈列涉密的科研、实验、生产的照片、实物、图片、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凡需在校拍摄科研、实验、教学等内容的电视、电影、录像、照片,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范围内拍摄。涉密的,应经主管领导或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秘密的影片、录相、照片应按保密要求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报》《校报》等均不得登载有保密内容的文章、照片、报表。

第六章 通讯保密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普通电话联系秘密事项。

第三十一条涉密文件、资料、档案及其它函件,应通过校机要通信邮寄,不得用普通邮件寄发。

第三十二条传达上级秘密文件及内部讲话,召开有保密内容的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

第三十三条加强传真机、计算机应用的保密工作,有关部门对操作人员应加强保密教育。

第七章文件和档案的保密

第三十四条机要文件的管理

(一)机要文件的管理必须执行文件的管理制度,认真登记,手续清楚,及时发送领导和有关单位阅办,不得积压,定时收回;绝密件分开保管;应经常核对,机要文件发现短缺,及时追查和报告;各单位的文件应指定专人管理。

(二)机要文件的立档由校综合档案室统一负责。

第三十五条机要文件的阅办及传达

(一)阅办文件应严格遵守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如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或人员知道,应在文件上签署意见后交机要秘书或承办人负责传递。领导之间、部门之问不得横传文件,以免遗失或耽误。

(二)传达上级文件应严格按文件规定的传达范围及方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三)机要文件阅办完应及时清退,不得积压。绝密文件、密码电报一律在机要室阅办。

第三十六条科技、文书档案的保密

(一)科技资料立卷归档应根据内容的秘密程度,分别标明密级。绝密级的只限指定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均可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单位和人员均可使用。

使用机密级科技档案资料须经系一级(合同级单位)领导同意,并履行保密义务。秘密级的由档案室领导同意即可。

(二)向外单位提供密级科技资料须经科研处同意,绝密级的经校主管领导或保密委员会批准。一般不准复制,特别需要须履行批准手续。

(三)科技档案的密级要视其先进性及发展情况定期调整。一般是:秘密的三年,机密的三至五年,绝密的由上级决定。调整工作程序是:先由科技项目研制单位提出意见,报科研处审定,然后通知档案室及有关单位注释。

(四)文书档案必须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划定各卷的密级。

(五)借阅归档的秘密文件,须经单位领导同意,文件规定阅读范围内的人员方可借阅。

第三十七条人事档案材料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应加强对人事介绍信、党团组织介绍信等个人非综合性一般登记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保卫工作和政保工作中的秘密材料,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秘书、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守秘密,遵守保密法规。

第四十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因工作需要摘抄,必须摘抄在保密本上。机密件的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经管理人员核对,不得遗失。绝密件不得摘抄。

第四十一条保密文件、资料须建立鉴定、销毁制度,严格批准、监销、登记手续。经批准销毁的文件、资料、档案,必须送指定收购部门或纸厂化浆,不得卖给废品收购摊点。

第八章 办公自动化保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是计算机、打机、复印机、传真机、有线电话、无线电话等。

第四十三条计算机磁盘、磁带存贮文件、资料,必须把秘密件与非秘密件分开存贮。对录有秘密信息的磁盘、磁带要标明具体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详细登记,严格管理。硬盘存有保密信息,必须编码加密,设置口令。

第四十四条秘密级以上信息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设置特殊调用口令,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拷贝和交换,经领导批准拷贝、交换的,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秘密文件必须在专用计算机上输入和存贮,由专人管理、操作,严格禁止外用户使用该计算机。

第四十六条秘密信息必须按管理权限和保密规定加密后方可进入计算机网络。

第四十七条优先选购具有安全功能的国产计算机。确因工作需要引进国外机器,要充分了解其安全功能及厂家背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办公用计算机室、打字室、复印室,无关人员不得随便出入。

第四十九条复制秘密文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机密级要经原制文单位同意,绝密件禁止复制。

第五十条有保密内容的文件、资料、信息,不得在无保密设备的计算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电话中传送。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把保密工作细入单位的管理目标,布置、检查、总结工作要有保密内容,应指定一名政治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中共党员兼任保密员。

第五十二条寒暑假前,为全校保密工作检查时间,“五一”、国庆前为各单位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第五十三条加强会议保密和办公纪律,拟订中的各项决定,在公布前不得私自向外泄露,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的记录由专人负责。需要查阅会议记录,经党办、校办主任批准。

第五十四条外出工作或参加会议,一般不随身携带文件,如时间紧急非随身携带不可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到达目的地后尽可能交当地机要部门代管,并加封。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交保密人员统一保管。

第五十五条因工作调动,离退休或较长时间离开本单位,必须把经管的秘密文件、资料交回有关部门,办理好登记手续,不得私自带走或销毁。

第五十六条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褒奖:

(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章、守则,对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对保密设施、技术有发明创造或改造,对保密工作有贡献者:

(三)在任何情况下能坚持原则、不怕威胁、不受利诱、坚决保护党和国家秘密者;

(四)对危害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敢于斗争,及时检举或协助破案有功者。

第五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一)工作不慎造成一般失、泄密,但能及时报告,认真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应子一定的纪律处分。

(二)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失、泄密者,应给予纪律处分,但对能及时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追查、挽回损失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严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损失,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按保密法规定追究责任。

(四)对于盗窃、抢劫、破坏、出卖或向国外人员提供秘密的,按国家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章保密组织

第五十八条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积极参加上级保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制定、修改我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三)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保密工作,协调保密工作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建议奖励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建议处罚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者和泄露出卖党和国家机密者。负责对涉密部门上、离岗上员的保密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追查本校的失、泄密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求措施和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和上级保密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六)召开全校保密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布置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保密工作,在校保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六十条各单位设兼职保密员。兼职保密员的职责是:

(一)向本单位人员宣传有关保密制度和规定。

(二)承办本单位的机要文件、资料、图纸,不丢失,不泄密。

(三)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发现失、泄密问题及时追查和报告。

(四)经常向领导反映保密方面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国家秘密是:绝密、机密、秘密的统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修改权在校保密工作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