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与处理

(摘自《南京审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6章)

第六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各书院、纪检监察部、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校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党政办。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